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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 泽 东 写给私人的信件要收归国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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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4-4 21:57:4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毛泽东写给私人的信件要收归国有?腾讯文化杨超2015-04-04 08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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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1949年12月,湖南人邹介圭给当年的同窗毛泽东写信,陈述地方弊政,毛泽东收信后纠正偏差并亲笔给邹介圭回信,此后邹家人视毛泽东的回信如传家宝。




图片来源于网络

据《长沙晚报》3月11日报道,1949年12月,湖南人邹介圭给当年的同窗毛泽东写信,陈述地方弊政,毛泽东收信后纠正偏差并亲笔给邹介圭回信,此后邹家人视毛泽东的回信如传家宝,1977年,这封信被新化县档案馆借阅,再未归还,邹家只拿到了复印件。

同窗仗义上书毛泽东 政府借阅私信被国有

据邹介圭女儿介绍,邹介圭在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时,是毛泽东同班同学,后来成为毛泽东战友,参加过红军长征,长征之后隐居长沙当起中学教师。新中国成立之初,由于新化当地政府向民众征粮、征稻草行为过激,引发民众抱怨,1949年12月12日,邹介圭联名当年同学写信给毛泽东,毛泽东获悉后,指示地方政府解决问题,并回信给邹介圭。

毛泽东在信中告知邹介圭等人,政务院(国务院)已指示纠正错误,并希望他们"如有所见,尚祈随时示知。"回信时间是1950年4月19日,这封信随之成为邹家的"宝物",1977年信件原件被新化县县委派人"借走",一借不还。此后三十余年中,邹家多次追索信件,但都被拒绝,湖南省档案馆工作人员认为:"伟人的信应该由国家保管。"

湖南省档案馆一位陈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"这封信我们没有收藏。所有毛主席的物件都要交给中央有关部门,我们无权处理。"该负责人表示理解邹家人的心情,但领袖物件市民要查看,需要办手续,通过中央文献研究室批准。言外之意就是邹家人无法拿回信件原件,连查看也要走相关手续。

毛泽东给同学私信属赠与 理应归个人所有

依据湖南省档案馆负责人的解释,毛泽东是伟人,伟人的信件理应由国家保管,说得很有道理,似乎令人无法反驳,然而法律规定究竟如何呢?

实际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,这封信的物权归谁所有很明确,由谁保管也是明确的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: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依据此规定,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的合意,当事人意思一致,合同即产生。毛泽东给同学回信,本身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,毛泽东回信给同学,显然不是要把信当做文物,而是进行一次信息传播,信件所使用的纸张本身价值不大,毛泽东和邹介圭在通信中已经产生合意,所以赠与是合法的。

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: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依据此条法律,纸张属于动产,自交付时即发生法律效力。毛泽东的信写给邹介圭后就已产生法律效力。

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: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:(一)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。显然,如果毛泽东写给邹介圭的信被视作文物的话,依据这条法律规定,赠与行为有效。书信本为毛泽东所有,毛泽东拥有所有权、支配权,赠与邹介圭的行为是合法的。

同时,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还规定:属于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、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,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。根据此条法律,邹介圭获得书信为毛泽东赠与,归其私人所有,理应受到法律保护。

那么,邹介圭的家人是否享有信件的物权继承权呢?按照法律规定,信件可以视为祖传文物,可以继承,并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拾得漂流物、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,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。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据此规定,毛泽东给邹介圭的书信非漂流物、埋藏物,而是有明确所有权,所以不在国家拥有权所有权的文物范围,应属个人所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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